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劳动争议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都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产生纠纷。这些争议如果得不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解决,不仅会影响双方的权益,还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因此,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显得很重要。本文将详细阐述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基础,并分析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改进建议。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基础主要来自于一系列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和法规。其中,最具权威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石,《劳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也能够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这一条款为劳动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该依据合法、公正、立即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进一步细化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所有的环节的法律规定,为因劳动合同问题引发的争议提供了明确的处理依据。例如,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五条详细规定了企业违反试用期规定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部法律详细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适合使用的范围、程序、时效等关键内容。它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一种法定途径,并详细列举了适用该法的劳动争议类型,如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争议。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也是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法律依据。例如,各地根据真实的情况制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则、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等,都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具体和可操作性的指导。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涉及多个处理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这些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企业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常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在劳动争议仲裁领域的具体体现,也保障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坚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合法原则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原则要求平等对待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时处理原则则强调在法定时效内抓紧调查、处理工作,使争议得到及时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终止。从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和法规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基本框架,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一些新兴问题如远程工作、灵活就业等引发的争议在现有法律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处理时存在困难。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大量劳动争议时,面临人力资源不足、经费紧张等问题。这导致一些争议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影响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部分劳动者对自身的权益了解不足,维权意识不强。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他们可能选择忍气吞声或采取非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争议。
虽然人民法院是劳动争议解决的最终途径,但在实践中,劳动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往往面临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等问题。这使得一些劳动者在权衡利弊后选择放弃司法救济。
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加强对新兴劳动问题的研究,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加强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各地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统一的法律标准。
建议政府加大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的投入力度,增加人力资源和经费支持。同时,加强对调解员和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调解、仲裁能力。此外,还可以探索建立跨区域的调解和仲裁机构,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建议政府和社会各界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此外,还可以建立劳动者维权热线和在线咨询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维权服务。
建议人民法院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同时,降低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此外,还可以探索建立劳动争议速裁机制和小额诉讼程序等制度,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救济渠道。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调解和仲裁机构建设、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等方面的工作,以建立更加公正、高效和便捷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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